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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换发工作扎实推进 成效显著;
  • 巴彦淖尔市地税局2008年税收日常检查工作成效显现;
  • 巴彦淖尔市地税局采取多项措施促车船税收入创辉煌;
  • 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网
    不可忽视的“其他应付款”。
    发布时间:2008-07-10 发布部门:稽查处 字体: 【大】 【中】 【小】
     
    —某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偷税案案例分析一、纳税人基本情况某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14日,其经营范围为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技术咨询等,注册资本为300万元。 二、案件来源及基本案情根据群众举报,我局在对有关纳税人销售办公楼的应税行为实施稽查时,对其购买方某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税房产契税的缴纳情况进行了核查。从取证核实情况来看,该单位取得的房产契税已缴,但存在其他未税行为。经我局选案部门报批立案,并实施稽查检查,现此案已查结。基本案情如下: 检查组在对该纳税人实施检查时,对其账簿、凭证采取了逆查和详查相结合的方法,并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到与该企业业务有密切关联的某市交通局核对其票据开具及帐务核算的情况。以此掌握了确凿的证据资料,为下一步案件的定性及处理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本次检查,重点审查了该企业营业税金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并发现了一些问题。(一)营业税及附加检查期间,纳税人少申报缴纳营业税64,910.83元、城建税4,573.76元、教育费附加1,749.42元。 1、纳税人2000年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费收入2,120,541.40元。该项工程监理收入应按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率5%完税,而纳税人却错用了营业税“建筑安装业”税率3%计算缴纳,造成了少缴营业税42,410.83元、城建税2,968.76元、教育费附加1,272.33元。 2、检查人员在检查其“业务收入”账户时,发现该企业2001年12月148号凭证冲减2000年12月314号凭证收入,挂记“其他应付款—总段沥青站”往来,金额为150,000.00元,经核实,此款为监理费收入;在检查“其他应付款—某公路管理局”账户时,发现该企业2001年1月9日,将一笔监理费收入300,000.00元挂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上述两个往来科目的检查,查出企业少缴营业税22,500.00元、城建税1,575.00元、教育费附加675.00元,合计24,750.00元。 (二)企业所得税 2001年度,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84,482.09元,经查实,少计收入450,000.00元,按照税法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检查人员将补缴的地方各税对其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进行了调减。综上,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4,342.03元。检查组认为,上述涉税问题的违法性质应辨证地来看。对纳税人因是新建单位,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通、错用了计税税率而造成的少缴税款行为,属非行为故意,定性为少缴税款;对纳税人将“业务收入”,挂记“其他应付款”科目450,000.00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是偷税行为”之规定,该行为已构成了偷税事实,对其少申报缴纳的营业税22,500.00元,城建税1,575.00元,企业所得税144,342.03元,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其由于错用税率造成少缴营业税42,410.83元,城建税2,968.76元,定性为少缴税款。三、处理决结果及法律依据自治区地税局直属东、中、西部稽查分局、各盟市地税局稽查分局: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追缴其少缴营业税64,910.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追缴其少缴城建税4,573.76元;根据《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第二条追缴其少缴教育费附加1,749.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第三条“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之规定,追缴其少缴企业所得税144,342.03元。 2、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其所偷税款及少缴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金额合计3,782.06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其所偷营业税22,500.00元,城建税1,575.00元,企业所得税144,342.03元,处以0.5倍罚款,金额计84,208.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少申报缴纳营业税42,410.83元,城建税2,968.76元,处0.5倍罚款计22,689.80元。以上税款及附加、滞纳金、罚款 ,纳税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解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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